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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魏喬 怡、彭禎伶╱台北報導】
為提升上市公司公開資訊揭露品質,金管會宣布放寬法規。金管會證期局局長王詠心27日表示,本次修正4條法規,主要是放寬公發公司取得、處份資產的公告標準,像是百億元以上的公司如果要買營業設備的話,10億以上才需要公告,而壽險公司如果買普通公司債及一般金融債未來也不必公告。
王詠心指出,就104年來看,公發公司公告申報取得或處分營業用設備共公告了349次,其中,實收資本額百億元以上的公 司公告了330件,占94%以上,公告太多次反而降低了資訊揭露的可參考性,因此金管會決定放寬公告規定。
未來大型公司公告申報非屬關係人交易之取得或處分營業用設備標準由5億元拉高到10億元。另外,也放寬以投資 為專業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處分有價證券的標準。
王詠心指出,像是壽險公司,過去投資普通公司債、一般金融債券都要公告,但考量到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屬於經常性業務,且投資目的主要是為了獲取利息,性質單純,因此不必再公告,但是次順位債券還是要公告。
而證券商因承銷業務、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而有認購有價證券的需要,也 豁免相關公告申報。
王詠心指出,本次也明訂公司公告有錯誤或缺漏時,必須在知悉之即日起算2日內將全部項目重新公告申報。而且鑑於母公司合併其持有100%已發行股分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分別持有100%已發行股分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合併均屬集團內之組織調整,爰修正其合併得免取具專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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